為什麼要做外遇蒐證 ?

問與答

  • 離婚法律常識

    離婚若是沒離得好、離得乾淨,很容易在事後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。

    結婚原本是相愛的兩人共結連理,但在東方社會的傳統文化影響下,更像兩個家庭的結合,讓本就需要磨合的夫妻生活,更增添許多變數,在背負婚姻責任的同時,還得照料雙方親人的情緒。

    目前在台灣每10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,離婚率高居世界第三,離婚的理由眾多;外遇佔最大比例,其次有家暴、沾染不良惡習、言語虐待、婆媳不合、夫妻個性不睦、配偶生活習慣不佳、家計付出不公、家務無法共同承擔、男女一方或雙方無法生育、孩子教養理念分歧、性生活不美滿、感情變淡、嫌配偶年老色衰、假離婚騙取福利補助……等。

    夫妻離異已不是什麼大新聞, 更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,但一般人面對離婚法律問題,卻還是一知半解,導致許多麻煩的衍生,如離婚證人不具資格,或明明早離異了,前夫(妻)的債務卻跑到自己身上。

    更有人因為法律知識上的不足,以為自身求助無門,或誤以為女方得不到孩子的監護權,一再忍受家暴和外遇等情事,長期下來,使得自己精神崩潰,患上憂鬱或躁鬱症,同時也讓孩子自小處於不正常與關係不平衡的生活中,嚴重扭曲孩子的人格與觀念。

    我們特別整理出常見的離婚相關法律常識與案例,盼能給與有需要者一個簡便的協助,透過本網,您將能了解基本的離婚相關問題,若是您需要更深入的離婚法律解答,婦幼徵信社也提供相關免費諮詢電話,同時備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。

  • 「離婚」的法律規定

    依據民法第 1052 條
   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
    一、重婚者。
    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    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  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    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  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  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 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  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  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   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  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
  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  • 如何辦理離婚程序?

    *「協議離婚」
   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兩名證人簽名,之後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
    *「裁判離婚」
    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,向法院提出。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
    *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 
    1. 協議離婚:當事人雙方都需同意。 
    2. 判決離婚:當事人之一方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)。 
    3. 受委託人(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

    *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?
    1.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;判決離婚只要單方申請。
    2.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(均須正本)。
    3. 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、印章和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。
    4. 國外離婚者,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;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(公)證正本;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( 註: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,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)。
    5. 一方在監所服刑,可提在監委託書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,委託他人辦理。
    6. 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。

  • 未成年人可辦理離婚登記嗎?
    未成年人結婚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;離婚時,也應得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。
  • 離婚協議書簽立後,他方不願共同辦理離婚登記?

    案例:孝豪和慧真感情不睦,雙方多年來爭吵不斷,經彼此協議後打算離婚,但離婚協議書都簽妥後,慧真卻反悔了,但孝豪不願意再回到令人窒息的婚姻生活,不知道要怎樣才能順利離婚。

    解答:
    協議離婚不成,可改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    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,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,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,如果沒有,那很難訴請離婚,分居並不包含在內。

    不過,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「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。」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,以目前正處於「事實分居」,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,為應有證據的取得,例如:戶籍謄本、鄰里長的書面證明,子女、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。

    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,這要看法官認定了,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「婚姻已無實質意義、雙方均無意挽回,以致感情日趨冷漠,形同陌路,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、難以維持婚姻等」。

  • 不滿丈夫外遇 牆上寫詩遭判刑
    【自由時報】蕭姓婦人不滿鄭姓丈夫外遇,分居數月後,同年6月6日回到2人共同持有房子,離去前在3樓臥房小客廳牆壁,以彩色筆寫下近百字,如「不讓房子成兇宅,別把妓女帶回家搞,我說到做到,我回來了,正宮娘娘欽此 2014斷腸詩」等,法官發現彩色筆洗不掉,必須重新油漆,依毀損罪判拘役15日。 

    判決書指出,蕭婦原與鄭姓丈夫居住在台中市南屯區某房舍,但因感情問題,103年3月協議分居,蕭婦與女兒暫時搬離該住處。而同年6月5日晚上,蕭婦母女回到上址,到翌日皆不見鄭某回家,隔天6月6日(俗稱斷腸日)上午離去前,她在兩人的3樓臥房小客廳牆上,留下斷腸詩一首。 

    蕭婦大致是這樣寫「我說過,我願意再給你一次機會。如果不希望房子成兇宅,別把妓女帶回來搞。我要的請你負責,別逃避,我一樣說到做到。我回來了,正宮娘娘欽此 2014斷腸詩」。 

    蕭婦辯稱,她用彩色筆寫的洗一洗就好,沒有損毀;法官認為已影響美觀,且鄭某稱他有洗,但越洗越髒,後來重新油漆,法官依毀損罪判蕭婦拘役15日,易科罰金需1萬5千元。
  • 丈夫疑妻子外遇 竟發現小王有兩名
    沈姓男子懷疑妻子外遇出軌,沈男逼問妻子,沈妻否認,日後卻因情傷自殺未遂,才向沈男坦白;沈男原諒妻子後,竟發現妻子又與另一名男子過從甚密,還在對方宿舍過夜,沈男對2個「小王」怒提妨害家庭告訴,但「前任小王」已過追訴期,「後任小王」又查無實證,檢方偵結後雙雙不起訴。 

    檢方指出,前年8月間,沈姓男子在妻子的內褲上發現疑似精液的分泌物,沈男逼問妻子,妻子否認外遇,直到去年4月間,沈妻因情殤自殺未遂,才向沈男坦白曾與1名劉姓男子有過一段情,但兩人已漸漸疏遠。 

    沈男原諒妻子後,竟在去年6月間,發現妻子徹夜未歸留宿另一名蔡姓男子家,又直擊蔡男騎機車載妻子回家,沈男氣得與蔡男大打出手,兩人還一度互勒脖子;事後,沈男分別對妻子、劉男及蔡男提告妨害家庭和傷害等罪。 

    檢方偵查時,認為沈男發現妻子與劉男偷情是在去年4月,但卻在10月底時才提出刑事告訴狀,已逾6個月的法律追溯期,因此劉男部分應為不起訴處分;蔡男部分,檢方傳喚多名證人說明,發現沈妻雖然曾在蔡男宿舍過夜,但沈妻、蔡男坦堅稱沒有發生性行為,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兩人有相姦事實,頂多是關係曖昧、交情匪淺。 

    至於蔡男涉及傷害罪部分,檢方也認為,兩人打架時互勒脖子,蔡男還載著安全帽,導致安全帽撞傷沈男肋骨,但蔡男主觀上並無傷害沈的意圖,因此這部分也認定罪證不足。
  • 小三告不怕 姦情洩漏還周周外遇
    屏東一名鍾姓人夫3年前開始和莊姓小三在家裡和宿舍中翻雲覆雨,莊女還產下一子。前年鍾妻發現後控告莊女通姦,因鍾男向檢方坦承當初是騙莊女已離婚,2人才墜入情網,莊女獲不起訴。不過莊女開完庭後仍繼續每周與鍾男嘿咻1次,鍾妻於是再告,這次兩人無從抵賴,高雄地檢署算出2人從前年開完庭後到去年6月,共計嘿咻28次,因此依通姦罪起訴2人。 

    起訴指出,鍾男家住屏東,在雲林麥寮工作,2012年8月鍾男認識莊女後不顧自己已婚身份展開追求,並欺騙莊女自己已經離婚,兩人迅速墜入愛河,當時家住高雄的莊女,經常陪著鍾男到雲林麥寮工作,儼然夫妻模樣;隔年6月,莊女便產下一名男嬰。 

    鍾妻一直被矇在鼓裡,直到有人偷偷告訴她丈夫外遇生子,她才怒不可遏提告。 

    前年11月,鍾男與莊女被告後,鍾男告訴檢察官是他騙莊女已離婚,莊女相信他,2人才發生關係生下孩子。檢察官因此將莊女不起訴。 

    不過開完庭後,莊女卻仍繼續陪他到雲林麥寮上班,兩人也會在鍾男屏東住家燕好。去年6月又被鍾妻抓到提告。這次鍾男坦承2人每周做愛一次,從前年開完庭後到去年6月,7個月時間內大約嘿咻28次,因此檢方依通姦罪起訴2人。
  • 簽約後爽約 外遇夫須依約賠償
    毛姓男子婚後隔年就帶小三回家幽會被逮到,且卅多年來外遇不斷,三年前他為彌補對妻子的虧欠,簽約立下每月付七萬元,付到妻子死亡為止,再付五百萬元和一幢房子贈妻,但事後爽約,法官認定契約有效,判他必須依約付款「賠到死」。 

    律師陳亮佑指出,在契約自由化原則下,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如包養等屬於契約無效外,法律對契約內容和屢行方式通常不輕易干涉,如果是被詐欺、被脅迫簽約,當事人可以主張撤銷。 

    桃園地院調查,毛男的妻子提告指出,夫妻結婚卅多年,丈夫婚後隔年趁她上班就帶小三回家幽會,她數度原諒,但丈夫婚外情依舊不斷,三年前她又發現有小三後,丈夫認為這些年虧欠她,簽約同意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直到毛妻過世為止,另註明「願付五百萬元精神損失費和加贈一戶房子」。 

    毛妻指出,丈夫剛開始每月只付她五萬餘元,至於五百萬和房子卻絕口不談,她不斷催促都無效,她認為丈夫在耍賴、不想認帳,才會打官司要丈夫兌現承諾。 

    法院審理時,多次傳毛姓男子答辯,他都不曾出庭,也沒提出任何說明和答辯。 

    法官檢視契約,確認毛姓男子簽下「屢次婚外情,願意賠償精神損失費五百萬元、每月付七萬元生活費、直到妻子死亡為止」等內容,法官以夫妻契約是自主決定,毛的承諾應受契約拘束,且毛男未舉證履約條件過高或顯失公平,判決要兌現承諾,是罕見外遇要「付到死」為止的案例。 

    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  • 丈夫外遇偷腥 妻願原諒並協議離婚
    【蘋果日報/綜合報導】國內職籃張姓球星日前爆發帶小三小四回家偷腥,遭李姓妻子控告通姦,兩人前天發出共同聲明,表示妻子願原諒且將與他共同扶養女兒,外界解讀兩人朝破鏡重圓方向努力,豈料兩人昨悄悄到律師事務所簽署和解書及協議離婚,但因見媒體守候,張不敢露面,最後由李帶走相關文件交給張簽署。 

    張男去年五月與李妻結婚,後來兩人感情不睦,今年五月張竟趁妻子離家療情傷之際,分別帶小三及小四回家做愛,被妻子用針孔拍下性愛影片提告。 

    據悉,張男為此拜託媽媽從金門趕到台北,一起找李妻談判後,兩人透過球團發出共同聲明,表示張因自己軟弱,造成老婆及雙方家庭重大傷害,而李也決定撤告,外界以為兩人重修舊好。 

    沒想到,張李昨相約到律師事務所,張見媒體守候不敢下車,用電話和樓上的李談妥和解及離婚協議,李同意不拿慰撫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