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若是沒離得好、離得乾淨,很容易在事後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。
結婚原本是相愛的兩人共結連理,但在東方社會的傳統文化影響下,更像兩個家庭的結合,讓本就需要磨合的夫妻生活,更增添許多變數,在背負婚姻責任的同時,還得照料雙方親人的情緒。
目前在台灣每10分鐘就有一對夫妻離婚,離婚率高居世界第三,離婚的理由眾多;外遇佔最大比例,其次有家暴、沾染不良惡習、言語虐待、婆媳不合、夫妻個性不睦、配偶生活習慣不佳、家計付出不公、家務無法共同承擔、男女一方或雙方無法生育、孩子教養理念分歧、性生活不美滿、感情變淡、嫌配偶年老色衰、假離婚騙取福利補助……等。
夫妻離異已不是什麼大新聞, 更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,但一般人面對離婚法律問題,卻還是一知半解,導致許多麻煩的衍生,如離婚證人不具資格,或明明早離異了,前夫(妻)的債務卻跑到自己身上。
更有人因為法律知識上的不足,以為自身求助無門,或誤以為女方得不到孩子的監護權,一再忍受家暴和外遇等情事,長期下來,使得自己精神崩潰,患上憂鬱或躁鬱症,同時也讓孩子自小處於不正常與關係不平衡的生活中,嚴重扭曲孩子的人格與觀念。
我們特別整理出常見的離婚相關法律常識與案例,盼能給與有需要者一個簡便的協助,透過本網,您將能了解基本的離婚相關問題,若是您需要更深入的離婚法律解答,婦幼徵信社也提供相關免費諮詢電話,同時備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。
依據民法第 1052 條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者。
二、與人通姦者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
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
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*「協議離婚」
雙方簽署書面文件,並有兩名證人簽名,之後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*「裁判離婚」
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,向法院提出。再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,辦理離婚登記即可。
*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
1. 協議離婚:當事人雙方都需同意。
2. 判決離婚:當事人之一方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)。
3. 受委託人(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
*離婚登記應準備那些證件?
1. 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;判決離婚只要單方申請。
2. 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(均須正本)。
3. 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、印章和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。
4. 國外離婚者,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;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(公)證正本;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、受委託人身分證、印章( 註: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,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)。
5. 一方在監所服刑,可提在監委託書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,委託他人辦理。
6. 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。
案例:孝豪和慧真感情不睦,雙方多年來爭吵不斷,經彼此協議後打算離婚,但離婚協議書都簽妥後,慧真卻反悔了,但孝豪不願意再回到令人窒息的婚姻生活,不知道要怎樣才能順利離婚。
解答:
協議離婚不成,可改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凡具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事由者,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,檢視一下您是否有符合的情況,如果沒有,那很難訴請離婚,分居並不包含在內。
不過,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加入第二款「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。」有一些婦女有使用這一款規定訴請離婚,以目前正處於「事實分居」,實際上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訴請離婚,為應有證據的取得,例如:戶籍謄本、鄰里長的書面證明,子女、鄰居和丈夫談話之證明等。
至於分居滿多久才可以,這要看法官認定了,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在於「婚姻已無實質意義、雙方均無意挽回,以致感情日趨冷漠,形同陌路,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、難以維持婚姻等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