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什麼要做外遇蒐證 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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蒐證調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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縝密的調查蒐證是官司的勝訴關鍵,但不當蒐證卻可能害自己官司纏身!
台灣是民主的法治國家,任何無法私下和解的糾紛都必須透過訴訟程序,由法官介入判決、判斷雙方的責任比例,儘管台灣人人受到法律保障,但法律可不會主動保護被害人,想要獲得法律保障就得提出相關證據,說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觀點,想要贏得訴訟就不能忽略調查蒐證的重要性。

縝密的調查蒐證是官司的勝訴關鍵,但不當蒐證卻可能害自己官司纏身,本篇文章告訴你關於蒐證的不可不知,以及經常被誤踩的蒐證禁區。


官司訴訟關鍵證據——證據能力、證明能力
調查蒐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想在官司中獲得勝訴就必須提出關鍵證據,但這並不代表可以為了蒐證不擇手段,法律對物件是否能作為訴訟舉證有一套審查標準,所有物件必須具有證據能力之後,才會被法官採用、判斷物件的證明能力,因此不管物件再怎麼一針見血,只要不具備證據能力就視同無效舉證,此外違法蒐證也會使自己身陷牢獄之災。



刑法第155-2條規定敘述對訴訟舉證的要求:「無證據能力、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,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」。

✔ 證據能力:
檢視物件取得手法,須透過合法途徑蒐證?

✔ 證明效力:
增加當事人對主張的說服力,由法官自由心證物件證明程度。由此可見,物件必須同時具備證據能力及證明效力。

常見違法蒐證——竊聽竊視罪
「舉證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」法庭名言直白地指出舉證是勝訴關鍵,然而證據雖然不能造假,但卻能夠被搜集、保存,因此調查蒐證就顯得格外重要,如何即時搜集、如何在對方消滅證據之前搜集都是調查蒐證的關鍵。為了取得關鍵證據,許多人會選擇使用竊聽器、竊錄器、定位器等器材進行蒐證,這些徵信器材無疑是最佳蒐證工具,但使用不當的話卻會因為違反竊聽竊視罪導致舉證無效,以及惹上牢獄之災。

俗稱的竊聽竊視罪即為刑法第 315條: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一、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、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二、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。」

由法條內容可以得知,無論任何人及任何關係,只要是「無故」在「非公開場所」對他人進行竊聽竊錄都是違法的,也就是說即使是夫妻這樣的親密關係,也不得擅自對配偶使用徵信器材監視。


調查蒐證工具如何使用?
竊聽器、竊錄器、定位器毫無疑問是實用的調查蒐證工具,但使用不當則會違反竊聽竊視罪,因此學習這些徵信器材的合法使用方法是調查蒐證的第一步。該如何合法使用徵信器材進行調查蒐證呢?只要把握以下兩點即可。

✔ 使用於個人私有財產:
民眾對個人私有財產有保管義務及權利,在貴重物品上裝設徵信器材防盜防竊屬於正當用途,若蒐證工具在他人在持有個人私有財產過程中,錄到關鍵證據,則該段紀錄則可作為合法舉證。舉例來說,配偶和第三者在自己的車輛上進行親密舉動,並載乘第三者到汽車旅館約會,則當事人可以合法使用自己的行車紀錄器畫面,作為配偶外遇證據。

✔ 使用於公共場所:
由於公開場所並無限制出入者資格,因此人們通常對於公開場所並無隱私期待,一般也會認為自己在公開場所的舉動是眾人皆知的,因此於公開場所進行蒐證通常會被法官採納,例如公園、非包廂餐廳、飯店大廳、健身房等。此外,場地所有人對該場地有管理監督權力,因此架設監視器並以監視畫面做為證據同樣視為合法。

調查蒐證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,特別是當對方察覺自己遭到調查而提高警覺時,而徵信器材可以幫助我們神不知鬼不覺的調查,讓調查蒐證過程事半功倍。

想在訴訟中獲勝,從來就不是比誰哭鬧的比較厲害,因此千萬不要以為可以用眼淚博取法官的認同,無謂的哭鬧只會降低法官的認同度,而「證據」是法庭上的唯一語言,少了舉證,再多的答辯都只是空口說白話,因此謹慎進行調查蒐證,找出能有效佐證自己的舉證才是上策。